浙江生猪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当前正处非疫情应急响应期,为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督管理,消除运输车辆传播病毒风险,近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印发了《浙江省生猪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生猪运输

当前正处非疫情应急响应期,为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督管理,消除运输车辆传播病毒风险,近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印发了《浙江省生猪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生猪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共十七条,首先对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进行了规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办理运输车辆备案时,应现场核实车辆相关信息和条件,准确记录运输车辆品牌、颜色、型号、牌照、车辆所有者、运载量等信息,并按规定编号,备案表有效期为半年。

《浙江省生猪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还对运输生猪车辆进行限制。要求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车辆配置也要升级,比如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以及车辆定位跟踪系统。

《浙江省生猪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运输车辆使用管理。承运人要使用已经备案的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的不得承运。承运人有责任对装载数量、生猪健康状况、定位跟踪系统等进行检查,达到要求规定。之后应当按动物防疫规定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并应做好生猪装载、运输、卸载等环节的台账记录。

在监督检查方面,《浙江省生猪运输车辆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任何未备案或未清洗消毒的生猪运输车辆、经备案但不再符合备案要求或有效期内发生违规调运的生猪运输车辆,遭故意损坏或私自关闭定位跟踪系统的生猪运输车辆,有关监管机构应责令停止入境报验、落地报告或者责令改正,并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于未按规定建立运输车辆台账的承运人,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承运人限期改正。发现运输车辆有承运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生猪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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