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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举办第二期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大讲堂活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4 10:34:13 来源:互联网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我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结合“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要求,1月11日,在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的指导下,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佛山举办第二期广东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大讲堂活动。

 

  本次大讲堂活动采用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在讲堂上,省市场监管局新闻发言人发布了12个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指导性案例。执法人员从案件的基本事实、法律适用、处罚结果、警示意义等多方面,分别对广州市钱大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价格违法案等12个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讲解。案例类型涵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市场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有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和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等六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示范性。省法院知识产权庭三级高级法官肖少杨、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凯、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仲春等专家学者对上述案件进行了点评,充分肯定案件在调查取证、定性处罚等方面的方式方法和显著特点,展现了市场监管卫士的良好形象。

 

  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充分肯定了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成果,充分肯定12个指导性案例的典型性和示范性,要求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坚定不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发挥竞争政策的基础性作用,全面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展现市场监管的执法权威,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为全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创造先进经验。

 

  省市场监管局分管局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和价监竞争科负责同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省直销行业协会、广州市黄埔区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协会以及部分企业代表参加了现场活动。南方+同步进行了直播。

 

  附件: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指导性案例(第一批),食品领域如下:

 

  广州市钱大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价格违法案(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

 

  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登记了“钱大妈精选商城”小程序,该小程序可以提供商品线上交易服务。小程序提供的商品交易依托钱大妈集团的供应链、线下渠道,共同完成商品交易过程。根据现场检查,发现“钱大妈精选商城”平台展示的商品价格信息、促销信息、商品销量信息存在多个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商城上架销售的商品“广垦花生油5L/桶”,展示价格信息为“¥89.9¥158”;“德国康巴赫304不锈钢蜂窝炒锅”,展示价格信息为“¥199¥499”。还有多个商品标有划线价,平台未在商品页面标明划线价的含义。经查询后台销售数据,商品均未以上述划线价格销售过。当事人在商品销售页面中显示的划线价,容易让消费者以为是商品原价,划线价与实际销售价的对比,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商品价格有较大的优惠幅度,而最终促成交易。当事人在商城上架销售的商品“鲜鱿鱼(盒)”标识有“限时8.7折”,展示价格信息为“¥13.79¥15.85”,商品“进口无籽红提240g±20g”标识有“限时8.5折”,展示价格信息为“¥10.12¥11.9”,上述商品页面均未标明折价促销期限,且未注明折价基准。当事人在商城中上架销售的部分商品展示了已销售数量,其中“进口加力果400g±40g/份”显示已售54670件。经查,该商品所显示的销量数据并非真实销量数据,在后台中该销量数据是虚拟销量,而虚拟销量是由真实销量加上固定销量组成,固定销量可以人为修改。现场检查时查询后台数据,“进口加力果400g±40g/份”的固定销量设置为50895件,因此该商品真实销量只有3775件。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当事人对上架商品标注无依据的划线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在促销活动中未标明折价促销期限,未注明折价基准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过后台设置虚拟销量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

 

  指导意义:本案查明的三个违法行为,是生鲜电商容易触犯的三种违法行为类型。本案清晰地展示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价格标注和价格促销中有关价格欺诈和不规范促销行为的认定,并通过查明后台数据信息,揭开了当事人展示虚假销量数据的真实情况。执法机关对违法经营者及时恰当地进行了行政处罚,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其他经营者的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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