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 5月7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0年第18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组织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盐、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和饮料9类食品658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4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总砷(以As计)、亚硝酸盐(以NO₂⁻计)指标。
2批次饮用水检出亚硝酸盐(以NO₂⁻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标称毕节市七星关区宜万家山泉水厂生产的宜万家山泉饮用天然泉水,贵安新区党武乡蒋惠英食杂店销售的、标称贵州龙行神州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欢乐潭包装饮用水。
亚硝酸盐能一定程度上反映水体被污染的情况,若饮用亚硝酸盐严重超标的水可能会引起中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规定,包装饮用水(矿泉水除外)中的亚硝酸盐(以NO₂⁻计)最大限量为0.005mg/L。
此外,还有2批次鸡菇菌检出总砷(以As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分别为遵义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安顺市贵芝味百味堂食品厂生产的鸡菇菌(清香味),沃尔玛(贵州)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都匀斗篷山路分店销售的、标称安顺市贵芝味百味堂食品厂生产的鸡菇菌(原味)。
砷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食品中的砷以不同的化学性态存在,包括无机砷和有机砷,无机砷的毒性强于有机砷,长期食用砷含量超标的产品可能会对人体中枢系统、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皮肤等造成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规定,食用菌及其制品中总砷的限量为0.5mg/kg。食用菌中砷含量超标的主要原因是菌类生长环境受到砷的污染,对环境中的砷产生富集而带入终产品。
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贵安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贵阳市、安顺市、毕节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遵义市、毕节市、黔南州、贵安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
不合格产品信息
批号
复检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rar
相关报道: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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