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公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废止2018年3月22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规定》(沪府规〔201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公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废止2018年3月22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规定》(沪府规〔2018〕4号)。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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