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42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8期)》( 2020年第132号),涉及我市一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出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rdqu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1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8期)》( 2020年第132号),涉及我市一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东莞市出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产品

 

  东莞市唐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东莞市出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淀粉”(商标:/,规格型号:200克/袋,生产日期:2020-03-28)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该企业生产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企业能提供产品相关原料采购、产品生产、产品检验及销售等记录凭证,积极配合调查处置工作,启动召回不合格产品程序,未发现因产品不合格造成严重后果,未发现有主观恶意。菌落总数属于微生物指标,受生产环节、储存运输、销售等影响较大,根据企业的分析是产品在流通环节中贮运条件不当导致菌落总数不合格,并提供了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但企业作为食品生产者应负主要责任,结合过罚相当原则,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减轻处罚裁量情形。综上,我局决定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处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0〕Z10803A01号)。

 

  该企业对上述批次产品的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分析,认为其为分装型企业,生产工艺简单,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产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才销售;每年定期送检第三方检验机构,产品均是合格;东莞地区梅雨季节雨水较多,产品菌落总数不合格受季节性的环境及经销商储运条件影响较大。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通知经销商做好流通环节的储运、销售工作,避免产品因储存运输不当造成质量异常;2.继续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进行生产,并做好原材料验收工作;3.加强与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做好产品微生物的控制工作。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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